永州工贸学校实训室仪器设备借出、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日期:2017-05-03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54

永州工贸学校实训室仪器设备借出、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及器材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督促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避免仪器设备及器材非正常的损坏、丢失,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借用制度

1.仪器设备及器材在实行实验实训室专管专用的同时,各室可以互相借用;

2.仪器设备及器材必须保证本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开展,否则不许随意借出;

3.院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及器材时,须经科技科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贵重设备须由主管校长同意;

4.仪器设备一般不对外借用,如因需要,必须借出使用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限期归还;

5.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仪器设备及器材借还登记本,严格执行借还规定。

6.借用单位还物时应当面检查验收,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则按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7.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准搬动,只能在本室内操作使用;

8.仪器设备及器材不准借作私用或假公济私占为私有,违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罚。

二、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一)各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应明确专人管理,并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实验实训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领取、使用和保管好仪器设备,避免损坏和丢失。

(二)赔偿界限

1.在搬运、保管、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①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而违章操作造成仪器损坏;

②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而使国家财产遗失、损坏的;

③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而盲目操作使用造成设备器材损坏;

④实验实训过程中,不服从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⑤未能经领导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及器材挪作私用、外借等;

⑥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仪器设备及器材丢失、损坏、锈蚀、变形等;

由于失职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以及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⑧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的零配件移作他用等。

2.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降低赔偿额或免予赔偿:

①因实验(实训)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避免;

②因设备本身的质量差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

③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

④其它客观原因(突然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3.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应加重赔偿或原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或处分;

①因欲截留公物,占为己有,谎报损失或借用期满,而无故拖延不归还者;

②公物私用,遭受严重损失的;

③一贯不爱护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④发生事故,未尽最大努力设法挽救损失,事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⑤乱动乱用仪器设备导致损坏,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

(三)赔偿处理办法:

1.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一般按原价赔偿;

2.200元以上仪器设备,若损坏、丢失零配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及材料费赔偿,若经修理后,其性能、精度仍达不到原仪器性能标准的,除负担修理费外,按原仪器设备的10%30%赔偿;完全报废或丢失按整体价的20%-80%赔偿;

3.对于常用工具、量具、电子元件、球类、乐器、计算机及外设、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秒表、万用表、绘图仪器、计算器等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器材,不论公用或配备给私人保管使用的,如丢失、损坏或挪作他人私用者,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属于藏匿不交者,除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4.在确定赔偿实际金额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等因素具体调整。特殊情况可按市场价格合理议价;

5.事故责任者,若两人以上,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

6.仪器设备及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所在实践基地必须填写《永州工贸学校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报科技科处理。对贵重仪器设备(800元以上)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要报主管校长,由主管校长主持处理;

7.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学院保卫处同主管部门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8.其他教职工、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赔偿管理:

1.按照上述处理权限确定赔偿金额后,由赔偿人持相关处理意见或文件,到院计财处交款,该款项用于仪器设备及器材的维护、维修及购置的零配件。实验中心凭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2.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如果赔偿额较大,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教务处实验中心审核,可以缓期偿还;

3.若经一再督促,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总务科从课时津贴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4.对于严格执行《永州工贸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爱护国有资产,对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永州工贸学校

                                  20161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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