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工贸学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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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03

永州工贸学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简称物品),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生产、后勤、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资基础。为加强我校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职业院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职业院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管理是学校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物资的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专人负责。  

第二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油料、试剂、化学药品等。 低值品:指单价800元以下,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教科器具、工具、量具、文体用品等。 易耗品:指易损、易耗物品,包括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章  材料、易耗品的管理

 第四条 材料、易耗品的采购,应根据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求列入学校财务年度计划。按照“集体参与,货比三家”的原则,由使用部门主管牵头组织采购。采购的材料、易耗品要进行质量、数量的验收。 第五条 材料、易耗品的仓库管理。验收合格后的材料、易耗品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库存材料、易耗品应进行分类保管,仓库管理员每季度要统计材料、易耗品的进出及库存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单位主管。定期对库存材料、易耗品进行清点,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六条 库存材料、易耗品的领用。库存物品领用实行登记审批制度。领用物品者,需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主管申请,经单位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仓库管理员要对发放的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第七条 在用材料、易耗品的管理。为了及时了解在用材料、易耗品状况,实验室要对在用物品的名称、数量、实行登记制度。

第八条 学校材料、易耗品使用科室,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订《材料、易耗品仓库管理办法》、《材料、易耗品领用审批办法》。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第九条 低值品(低值家具除外)的台帐管理。我校低值品台帐管理实行学校、专业两级计算机管理体系。设备处设全校低值品明细总帐、分类总帐,各专业设低值品的分户明细帐、分户分类帐。

第十条 低值品登帐。新购低值品无论何种款源购置(包括校外调拨,捐赠、自筹、基建工程),验收合格后,均应到设备处办理登帐。不经设备处登帐的低值品,总务科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低值品的管理。我校低值品实行帐、物管理体制。使用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对低值品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年要对低值品进行帐、物核对一次。对新购的低值品验收合格后,要贴学校统一印制的低值品标签。低值品管理要求帐、物相符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 低值品的维修。需要维修的低值品,根据设备维修报批制度,经部门主管同意批准后要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低值品的调拨。对闲置的低值品,经使用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可实行调拨。校内低值品调拨校外,实行有偿调拨,调拨款项交校总务科。

第十四条 低值品的报废。经使用人、管理人、单位主管设备领导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者,管理人填写《低值品报废审批表》一式四份,经本部门主管审核后,报科技科核准并办理销帐手续。批准报废的低值品,由科技科办理回收,统一处理。处理的残值款项,交校总务科,列入设备维修基金。

 第五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安全教育。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各使用部门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六条 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保管应设立专库,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必须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科对危险品的保管,应经常给予技术上的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 危险品的领用审批制度。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监督,对其领量、用量、剩量、废耗量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剩余量要及时退库,对危险品的变质料、废液、废渣及盛危险品的空容器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八条 全校危险品使用科室,要结合本科室的实际,制定《危险品管理办法》、《危险品领用审批办法》。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永州工贸学校

                                    2013年1月10修订